10月14日,贸易便利化与跨境电子商务高峰论坛暨2018年联合国贸易便利化与电子业务中心(UN/CEFACT)秋季论坛开幕式在杭州召开。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副理事长兼秘书长张大卫出席论坛并作主题演讲。
张大卫副理事长发言如下:
尊敬的西哥罗女士,尊敬的来自联合国组织的各位客人,各位嘉宾:我想讲三个问题:
(一)
美国和中国的贸易摩擦还在不断升级。两国政府都发表了态度鲜明的言论和文件。如美国领导人10月4日的讲话和中国政府《关于中美经贸摩擦的事实与中方立场》(又称“白皮书”)。
硝烟弥漫之际,政治家当然有政治家的考量。但这场战争对广大消费者来讲意味着什么呢?
迄今为止,美国已向2500亿美元的中国商品加征了进口关税,并称下一步还将考虑对2670亿美元的中国商品加征关税。
美国自中国进口的货物值占其全部进口的20%以上。据美国商务部经济分析局统计,在2017年中国对美出口中,消费品(不包括食品和汽车)比重占46.6%。这意味着,美国的加税政策,会导致美国消费者生活成本上升。提高消费商品的进口关税,实际上是对消费者的“惩罚”。因而,美国纳税人联盟认为,保护性关税将导致美国消费品价格上涨,伤害多数美国公民利益。
中国政府也对美国商品实行了加征进口关税的措施。但据分析,受国际分工、跨国公司生产布局和中美两国产业竞争力水平的影响,中国对美出口多为消费品和最终产品,美国对华出口多为资本品和中间品(这其中相当一部分用于美国在华企业的生产原料和零部件)。除猪肉等少量品种外,自美国进口的水果、坚果、葡萄酒、牛肉、水产品等消费类商品并不是中国市场敏感的消费必需品。
与美国政府对一些国家商品加征进口关税的作法相反,中国政府正在积极地减征关税。去年,中国就顺应国内消费升级的需要,降低了包括奢侈品、化妆品等商品的进口关税。今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博鳌论坛上发表了中国要进一步扩大开放的讲话并提出能办的事要抓紧办以来,中国除大幅度降低了汽车、汽车零部件等产品的进口关税外,还大范围降低了部分日用消费品的进口关税,所涉及的1449个税目最惠国平均税率降了55.9%。
9月份,中国国务院在几次常务会议上都研究了降低进口商品关税问题。这其中包括大量直接面向消费者的文化用品、食品饮料、娱乐用品、家具、运动用品、纺织成品、家用电器、烟酒、化妆品、首饰等等。待11月1日新方案实施后,我国的关税总水平将下降23.5%,由9.8%降至7.5%。同时,为促进贸易的便利化,中国还要求通关的时间要压缩三分之一,所收费用要大幅度降低。
虽然中国的关税水平仍有下降空间,但将中美两国关税政策相对比,就可看出谁的政策取向更有利于消费者福利了。一切“战争”,牺牲最大的往往都是人民群众,而贸易战最受伤的是进口国的消费者和出口国的就业工人。这种伤害的结果,与各国的制度、法律和政治家的宣言是背道而驰的。
在1787年制定的美国宪法中,开宗明义就强调了“增进全民福利”原则。保护人的基本权利以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是西方国家立法的基本法理所在,看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汉密尔顿等所著的《联邦党人文集》和拿破仑的《法国民法典》即可知这一点。
消费者的权益(权力和利益),也应是人民的基本权利,特别是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消费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消费需求,自主选择自己满意的商品或服务,决定是否购买或接受的权利),关系到亿万民众的福祉,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成为政府制定政策的基石。
西方各国的法律,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对民众的消费主权都给予了充分的尊重和保护。美国还用众多的单项成文法和大量的判例构成了保护消费者的法律体系。同时,美国还为此形成了“消费者利益委员会”、“消费者联合会”、“消费者联盟”三大民间维权协调组织。
中国是发展中国家,对这一现代文明理念的认知和法制的建设虽然晚于西方,但正在迎头赶上。2014年3月15日,中国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了新一轮的修订,在尊重消费者选择权方面,中国根据国情在法律制度和政策体系建设方面还有所创新和改进。
既然如此,在发起贸易战时,政治家为什么不能看在卢梭、汉密尔顿的面子上,把直接涉及消费者基本福利的商品放在加税名单之外呢?否则,你出政策让消费者背锅买单,这种限制消费者选择权益、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作法,有悖春秋大义啊!
(二)
国际贸易是经济全球化深入推进的发动机和稳定器,它所带来的繁荣与发展,使国际社会和广大消费者分享了巨大的全球化红利。
自由贸易,是全球消费者的福祉所在。因政府政策变动而损害公民福利的事应该予以纠正。
消费者易受伤害,是由于其在各项交易中,因分散并缺乏组织而极为弱小,不能与经营组织体较量,更无力抗衡类似于对消费品加征关税这样不公正的政府政策。
但新科技革命的力量,特别是互联网的发展正在改变这种局面。它无形中成为维护多边主义和自由贸易的重要力量,成为将分散的消费者组织起来并尽情追求和享有自己消费选择权的大平台。
以互联网为基础的信息革命,在深刻改变人们生产生活方式的同时,正推动国际贸易方式发生深刻变革。网络使消费者与楼下唱着“小夜曲”的制造商和销售商推窗而见,两情相悦。
数字化信息将贸易标的、渠道和手段集成在网络平台上,实现了商品和服务交易流程的再造。
而现在的全球贸易治理体系和国际贸易制度却对这一切准备不足。如果缺乏能够解决问题的战略设计和制度创新,就必然会错失全球贸易变革和发展的重大机遇,甚至会影响全球经济的增长与繁荣。原因如下:
1.如今的消费者主权不再仅仅是简单地向商品投出“货币选票”,他们更注重选择的多样性和选择体验,注重交易的时效性和愉悦感。
2.传统的全球市场网络,是靠产业分工和交易所形成的供应链连接的。而现代的信息网络,已将单一分散的生产商、供应商、采购商、物流商、销售商和消费者集合成统一高效的系统,形成了新的全球供应链和产业布局。
3.这种集合不断催生新的消费意愿,并不断改变贸易方向。海量的碎片化的信息能体现出不容忽视的贸易价值,无数细小的、更加个性化的交易组合在一起,汇聚成巨大的贸易市场和贸易流量,影响了全球贸易的规模、流量、流向、方式和发展趋势。
这一变化使贸易福利由大企业和中间商更多地转向中小企业及消费者。它推动国际贸易朝着普惠、公平、自由、便利、共享的方向发展,有利于全球价值链重塑和各国在新的平台上发挥比较优势,有利于中小企业和消费者的价值确认。这种由新科技革命对传统贸易方式的改变正在形成下一代贸易方式,它所带来的贸易红利,将成为推动下一轮经济增长的新引擎。
进入本世纪以来,随着互联网技术、万国邮联(UPU)和全球公民自由购物权的结合,在物流业支撑全球碎片化派送、产业支撑个性化定制、金融支持跨境零售支付、B2C打破贸易壁垒的基础条件下,跨境电子商务顺势而生、异军突起,已成为一种跨境贸易领域中极具竞争力的新兴业态、新模式、新引擎。
它以年均30%以上的速度递增,改变了传统商品交易的组织方式,为全球中小微企业发展创造了历史性的机遇,为消费者购买自己喜爱的商品提供了便利渠道,使消费者的选择权得到了尊重和体现

中国政府对消费者的意愿和选择给予了充分的尊重,国内外的跨境电商、物流商、供应链服务平台为消费者的便利购物搭起了一座座平台和桥梁,中国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对此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创新了监管模式,推出了“1210”、“9610”等新模式,以“三单比对”的方式,实现了信息、物流、交易支付的统一,解决了政府征税、商品安全追溯、企业结付汇和海量碎片化货物通关等难题。
1210模式(B2B2C)关务申报模式:

在最终保证消费者得到实惠的同时,也进一步将申报、信息采集、征税、准入、风险、统计、结汇等环节的新型贸易的标准和规范上升到了国家的部门规章。这种制度创新的成果,中国正在跨境电商试点城市和综合试验区进行复制推广。我们给这种新的商业模式和变革后的贸易业态起了个名字——E国际贸易。

中国政府、海关部门和共同为消费者服务而进行跨境电商实验的全球的生产商、采购供应商、物流商、跨境电商、供应链平台商所作的这一切,都是值得尊重的。
目前,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正在郑州试行线上线下相结合的“保税备货+新零售”模式。这种现场自提的方式,在丰富了跨境商品购物体验的同时,实现了便捷购物。
中国政府还在考虑通过跨境电商渠道,解决药物进口商品价格过高问题,以打破垄断,为消费者的健康和解除病患降低成本。
我认为,中国目前的这些尝试都是有意义的。一些国家和国际组织也对跨境电子商务新商业模式高度重视并在进行积极的探索,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召开这次会议就是一种体现。我们相信,长期以往,E国际贸易一定会成为新的国际贸易方式。同时,我们应该抓紧通过对其标准、流程、监管规则进行规范,使其真正成为顺应新科技革命发展趋势,能够全面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国际贸易制度。
(三)
根据上述内容,提几点建议:
1.要关注互联网革命引致的平台经济的发展,对有利于贸易自由化和便利化的跨境电商B2B、B2C、B2B2C、C2C、C2B(M)等模式给予试验的空间和机会,使其逐渐成为成熟的业态,并在联合国、WTO、WCO等全球治理体系的框架下逐步推广,将其培育成能够适应新科技革命潮流并引领未来的下一代贸易方式。
2.在有关国际组织的指导下,抓紧研究制订E国际贸易的技术标准,规范运转流程,确定政府监管规则。尽快将目前碎片化的海量的跨境B2C交易行为纳入国际贸易统计系统,将有利于监管、安全追溯和便利化通关的“1210”(B2B2C)模式,作为跨境电商主导模式予以国际复制和推广。
3.将跨境电商纳入政府合理监管范围后,进一步研究减税降费的措施,取消有别于其他贸易方式的歧视性条款,使消费者福利得到基本保障,促进公平贸易。同时加强信息处理、查验和仓储、出口海外仓、物流分拨、支付与结汇、大数据应用等软硬件设施系统的建设,促进贸易的便利化。
4.坚持维护人民群众基本权益的原则,在国际贸易摩擦中,对消费者的利益予以充分保障。在推进WTO改革时,应就各国不得对基本生活用消费品加征关税的原则进行讨论,并尝试提出商品的初步清单。在暂时无法实现这一目标时,应采取鼓励跨境电商B2C模式发展的措施,对民众通过网络平台跨国购买自用消费品开通便利化通道。我这样说,可能会有人认为是“幼稚”。但为包括消费者在内的广大民众谋福祉,难道不正是各国政府服务社会的初衷吗?
谢谢!